本报讯(记者 郝志臻 通讯员 魏荣峰)8月28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对被告人任某玉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查,2022年9月28日至10月16日,被告人任某玉以办理网络贷款为名添加他人微信后,将自己名下的多张银行卡、U盾、手机和电话卡邮寄给对方刷流水。对方通过任某玉提供的银行卡和手机实施转账汇款,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金额高达4800余万元。任某玉的银行卡被多地公安机关止付冻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玉多次将银行卡邮寄给他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高达480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通讯网络技术在给人们的生活学习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衍生出各类利用通讯网络诈骗侵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新型犯罪手段,令人防不胜防。
法官提醒,广大居民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若需要贷款请到银行或正规信贷机构,凡是在贷款发放前要求缴纳保证金、解冻费、做流水或者索要验证码等方式的均有可能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帮凶,涉嫌违法犯罪。同时,不能轻信网络“好友”甜言蜜语和网络兼职、网络刷单。要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主动规避风险,多关注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及电信运营商等官方发布的宣教活动及安全提示信息,了解不法分子作案手法,提高警惕,不踩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