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贾丽娜)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税务局获悉,目前,海东市税务部门正细化“反向开票”的落实措施,推动“反向开票”政策稳步有序落地。
为更好地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25日印发了《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
据介绍,所谓“反向开票”,即发票的开具流程与常规流程相反,由购买方(付款方)向销售方(收款方)开具发票。国务院印发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明确要求,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里“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就是“反向开票”。
此次《公告》明确了“反向开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化了税费申报相关规定,在有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的同时,让“收旧”更便利、“换新”有动力,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资源回收企业、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的获得感。
“反向开票”可有效降低从事报废回收业务的自然人因不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不为购买方开具或代开发票、不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的经营风险,也可对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提出建立收购台账、对回收业务真实性负责、严格进行税前扣除管理等要求,有利于规范资源回收企业行为,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和风险,推动形成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