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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损坏谁来担责

□本报记者 祁国忠

人们常常把小区物业比作“管家”,把业主和业委会比作“东家”。“东家”和“管家”本应和谐共处,可是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某小区的业主却和物业公司闹成了“冤家”。

2013年5月,西宁某物业公司和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由于西宁某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基础设施未能进行及时有效维护,引起小区业主的不满,业主委员会招标引进了新的物业公司。2019年11月,在业主委员会的参与下,西宁某物业公司向接手的新物业公司进行了地下室给水系统、消防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电气设施设备等的交接查验。经查验,消防水泵和消防报警系统及电气控制柜等建筑物共用设施设备已损坏且无法正常运行。2020年3月,互助县某明小区业主委员会向互助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西宁某物业公司赔偿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造成的基础公共设施损失61.65万元。另经青海某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该小区损坏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步行街路灯、镀锌钢管等设施设备司法鉴定评估值为2.9454万元。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8月15日的消防泵、变频控制柜等机器设备司法鉴定评估值为9.321万元。

互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委托西宁某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并提供物业服务,双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了具体的委托管理事项和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西宁某物业公司作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服务,确保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等。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造成的基础共用设施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具体的赔偿数额应以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为准,因为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已经考虑了设施设备的成新率,且评估基准日也是双方协商确定,被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对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遂作出西宁某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某业主委员会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损失12.2664万元的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服判未上诉。

“小物业”牵动“大民生”。物业服务联系着千家万户,物业纠纷虽小,但却关乎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群众的生活质量与幸福感。本案中,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护、管理职责,造成基础共用设施设备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应以此为鉴,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管理服务,多措并举,优化管理,推动“物业提质,业主满意,大家配合”的良性循环,共建物业与业主的和谐共生关系。(本案例由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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