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热点,持续深化开展“铁拳”行动,围绕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更好地起到警示违规、震慑违法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青海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化妆品案
2023年5月25日,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青海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840.57元,作出罚款100842.0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4日,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灌装“洗发露”“沐浴露”“护发素”等化妆品。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属无证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循化县某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4月19日,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失效的一次性真空采血管行为,作出没收过期的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47支,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日,循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药械市场检查中发现,某镇中心卫生院的化验室采血窗口抽屉内使用中的47支一次性真空采血管过期失效。当事人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循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平安区某燃气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3年2月9日,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安区某燃气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7日,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气瓶充装人员无特种设备人员气瓶充装证,充装人员配备不足,由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监察指令书责令改正。次月,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2名气瓶充装人员均未持有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人员气瓶充装证,不具备气瓶充装作业资格。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存在的事故隐患,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了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业停产整顿。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乐都区某烟酒食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4月10日,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乐都区某烟酒食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百年汾杏”白酒8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2日,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乐都区某烟酒食品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未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白酒上使用与其注册的图形商标相近似的白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化隆县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1月30日,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化隆县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4日,化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化隆县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请求查处。接到举报后,化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2年3月份,化隆县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安放在“化隆某村花海旅游扶贫项目景区”的8块宣传牌上的项目名称均为“天鹅湖生态旅游景区”,上述内容的引用与相关部门批准的“化隆某花海旅游扶贫项目”项目名称不符。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属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化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